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指从事生产、加工、认证或销售商品的业务的人为了使自己业务相关的商品,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有所区别而使用的符号、文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全息图、动画或其任何组合或其他可以通过视觉感知的事物。
在商标法上,商标仍然限定为可以被视觉感知的事物,因此那些通过听觉、嗅觉、味觉感知的标志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例如声音、气味和味道等标志,即使在现实的商业社会中被用作自家商品的标识。

广义商标

除商标外,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商业商标也属于广义商标的概念。
服务标是指从事服务业(广告业、通讯业、银行业、运输业、餐饮业等提供服务的业务)的人为了使自己的服务业务能够与他人的服务业务有所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换句话说,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的,而服务标是用于标识“服务业务(劳务)”的。
集体商标是指由共同生产、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法人实体直接使用,或者在其监督下的组织成员使用的标志,用于其自身商品或服务业务。
商业商标是指由非营利性业务(例如YMCA或童子军)经营者使用的标志,用以代表该业务。其他例子包括大韩红十字会和韩国消费者保护院等。

商标的相邻概念

与商标的相邻概念包括商号、设计、地理标志、域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商标和商号 商标是为了识别自家商品而附着在商品上的标志,具有显示商品身份的功能,而商号是商人(法人或个人)为了在经营中展示自己的名称而使用的标称,具有显示商号的功能。换句话说,商号是商人在经营中识别自己的名称,是一种人类的标志,用文字表达并称呼,对于公司企业来说,商号的使用是强制性的,但商标不同,商标是用于识别自家商品的标志,不仅可以由文字组成,还可以由符号、字符、形状、颜色及其组合组成,商标的使用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
然而,随着将商号和商标置于企业形象统一战略(Corporate Identification Program)的国际趋势,如果商号被用作商品标志并注册为商标,越来越多的商号将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两者的功能在许多情况下重叠。
商标和外观设计 商标是商品的识别标志,与商标不同,外观设计是商品外观的美学创作物。尽管二者都具有形状(图形)和颜色的共同元素,特别是随着商标法引入三维标志制度,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相关性更加紧密。
商标和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与商标类似,具有指示来源和质量的功能,与商业利益有关,并在知识产权范畴内受到保护。由于这种相似性,一些国家已将地理标志纳入其商标制度,并规定了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法,而另一些国家将地理标志保护为商标法内的集体或认证商标。
然而,商标是用于标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商业实体”的标志,而地理标志是用于标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是由位于“特定地区”的企业生产,因此没有地理标志的“专属所有者”概念,即一个商业实体无法排除其他竞争者使用地理标志。
在韩国,自2005年7月1日起,通过2004年《商标法修正案》(2004年12月31日,法律第7290号),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予以保护。 “地理标志”不仅是简单的地名,而是指示商品生产、制造或加工所在地区的标志,例如“宝城绿茶”,如果商品具有一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点,并且该特性是由该地区的地理环境(例如气候、土壤和地形)导致的,则标志指示该商品是在该地区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包括自然条件(如气候、土壤和地形)或人类条件(如传统生产方法)。
商标和域名 商标是附着在商品上的标志,用于识别自家商品,而域名则是互联网上主机计算机的数字地址(IP地址)所对应的字母和数字的组合。因此,虽然商标起源于标记商品来源的独立功能,域名起源于标记互联网上主机计算机位置的独立功能,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域名本身也成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志,并且由于越来越多的抢注商标的情况,商标与域名之间的纠纷也在增加,这些案件中,他人的商标被欺诈性地注册并以高价出售给合法商标所有者。
在韩国注册商标并不赋予注册商标相应域名的权利,而域名的注册也不赋予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和作品 作品是指属于文学、学术、艺术范围的创作物,是对与商品无关的思想和情感的表达物。商标是选择的结果,而著作物是精神创作的结果,但近年来,由于商标的设计化趋势,商标与作品之间的冲突案件也时有发生。
书籍的标题如果可识别,即使不是作品,也可以作为书籍的商标得到保护。即使是小说、戏剧或漫画中的人物名称也是如此。商标与版权可能存在冲突或互补关系。

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通过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与拟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业来进行注册。韩国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官会审查是否已有他人通过先前申请而获得的标志与申请的商标是否相似,并检查该商标的构成是否与第三方的公共利益相抵触,即使该商标仅在韩国独家使用,然后决定是否注册该商标。
由于韩国知识产权局审查员的分析可能会因每个类别的审查员而异,一旦通过审查,商标的独占性将在KIPO网站的商标公报上发布,这样公众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发布后有两个月内提出议。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注册决定将通知申请人。
请参考下面的申请流程图。

符合商标注册资格的人

在韩国,有资格成为商标注册人的个人或法人并在韩国使用或者有意使用商标的个人或法人都可以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自己的商标。商标权人的资格适用于所有韩国公民(包括法人),而外国人的资格则根据互惠主义原则和条约确定。

实质性要求

商标注册的要求分为程序性要求,如申请形式,以及关于商标本身是否具有识别其他商品的能力或是否不属于取消注册理由的实质性要求(积极要求和消积要求)。最终,申请的商标将由韩国知识产权局审查,因此在选择商标时要小心不要落入某些禁止项。

积极要求 商标的最重要功能是识别商品,因此要注册为商标,首先必须具有识别力。商标法中的识别力是指商标能够使交易者或普通消费者认识到标有商标的商品属于商标持有人。
通常,对于识别力的判断是与指定商品相关的,并且商标法第6条第1款的列举了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一些限制性理由,例如以下内容:

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汽车商品-CAR)

惯用商标(例如:糖果-嘎嘣)

描述性(原产地、质量、用途、原料、功效、时间等)商标(例如:西装-WOOL、书包-学生)

显著的地理名称、其缩写或地图(例如:雪岳山)

普通姓氏或称号(例如:李先生、金先生)

简单而常见的标志(例如:123、ONE TWO)

其他缺乏识别力的标志:通常使用的口号、标语、问候语等(例如:Believe it or not, www)

消极要求 即使商标具有识别力,如果授予商标权独占性可能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就有必要排除该商标的注册。商标法第7条对此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

与韩国国旗、国徽、巴黎公约缔约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缔约国、红十字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等的勋章或包装等公共标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误导国家、民族、公共团体、宗教或可能贬低或侮辱它们的商标(例如:洋基、Negro等)

与国家、公共或非营利公益法人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例如: YMCA、KBS、红十字等)

不雅或可能引起公共混乱的商标(例如:淫秽的形状或字符、骗子、小偷的字符等

与政府或外国政府举办的展览会上的牌匾或包装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包含杰出人物的姓名、头衔或商号、肖像等的商标(例如:DJ、JP、韩电、住公等)

与他人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距商标权终止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与他人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除非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已满一年

与国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与国家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可能与消费者中广泛认可的他人商品或服务引起混淆的商标

有可能误导商品质量或欺骗消费者的商标

与在韩国或国外被公认为特定人物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被用于获得不正当利润的商标 与在韩国或国外被 公认为特定人物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且被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

与在韩国境外特定地区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且被用于获得不正当利润的商标 与在韩国境外特定地区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且被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

仅由三维形状、颜色或颜色的组合而成的商标是确保商品的标识功能或商品自身是必不可少的。

由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葡萄酒及烈酒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组成或包含该地理标志的商标,且拟用于葡萄酒、烈酒或类似商品,但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已就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注册提交申请的除外。

注册商标有效期

商标权是通过商标的注册而产生的,商标权的有效期是从注册日之日起10年,而商标权的有效期可以通过续展注册延长10年。因此只要持续使用,商标权就具有半永久的效力。如果希望续展商标权的有效期,必须在商标权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商标持有人的保护

商标权的效力 商标注册后,商标持有人可以积极行使商标在指定商品的独占使用权,并且可以禁止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如果他人使用与自己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侵害了商标权,商标持有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消极抵抗权。
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 由于只有商标持有人在指定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使用权,因此除商标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及任何预备行为,如授予、销售、伪造、持有和储存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目的是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引起使用)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的救济方法 商标侵权的救济方法分为以下几类:

民事救济: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初步禁令、扣押财产、修复信誉等

刑事救济(非侵权):侵权罪、没收侵权产品等

行政救济:打击假冒商品、海关边境措施、工业财产争议解决制度等

决定制度(驳回申请的上诉)程序

驳回决定的上诉是一种程序,即收到驳回决定的人请求专利法庭撤消驳回决定,声称驳回决定是错误的。它是通过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专利法庭提交上诉请求来启动的。收到申请后,韩国知识产权局会向申请人发送案件编号和仲裁员任命通知,指定的仲裁员会检查案件是否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并附带所有必要的文件。

双方参与(无效/取消)程序

该程序与基于决定的仲裁相同,包括向申请人发送案件编号和仲裁员任命通知,并进行方法论审查。然而,在双方参与的审查中,存在被申请人,因此首先将申请复审的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以便其提交答复。此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交附加修正或意见。如有必要,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还可以将双方召集到法庭进行口头听证。在这些程序继续进行后,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将发送意向终结程序并作出裁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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