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目的和保护对象

专利权是产业产权的代表性权利,指的是对专利发明进行排他性独占实施的权利。
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权可以在法律上制裁未经授权实施其专利发明的行为,并可以通过转让专利权和建立实施权来获得财产利益。

然而,由于这种权利是赋予专利权人而非发明者的,因此原则上如果未获得专利权,将无法获得任何权利。换句话说,即使竞争对手复制和销售了相关产品,也无法获得赔偿途径。

因此,发明人应将专利申请作为确保他们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开发的发明得到法律保护的第一步。专利申请允许申请人在经过一定数量的审查后获得专利权,并防止后续对同一发明的申请获得权利。专利权还使您可以在20年(自申请日起)内享有独占权利,以回报您在开发新技术方面的努力。

申请文件

申请书包括专利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指明代理人、申请日期、发明名称、发明者的姓名和地址、优先权声明以及审查请求或提前公布的目的(如有)。

说明书 说明书是对技术开发成果即发明进行文字表达的部分,具体说明发明以及从中选定受保护对象的公布发明中的内容。这在公开后对外界起到“技术文献”的作用,同时对发明者起到“权利书”的作用。说明书包括发明的名称、图纸的简要说明、发明的详细说明以及专利权要求范围。新法引入了主张专利权的宽限期,允许在申请提交后的一定时间内主张专利权的要求。
图纸 在编写专利申请书时,如果需要,可附加图纸以帮助理解说明书中的内容(在物品或设备发明中必须附加),如果发明的性质不需要图纸(如方法发明、化学发明等)则不需要提交。
摘要 摘要作为申请的附加文件,旨在以便于使用说明书作为技术信息。摘要应该以10至20行的简短形式概括发明,以便理解发明的内容。
其他附加文件 主张发明的新颖性未丧失的人必须附上证明文件,捐赠微生物的人必须附上微生物捐赠证明副本,由代理人代表进行申请程序的人必须附上授权书等附加文件。

注册要求

产业上的可利用性 对于申请发明是否在法律上构成专利,以及该申请发明是否能在产业中实际实施,进行审查。这是为了通过保护和鼓励发明来促进产业发展。然而,目前在韩国,如果涉及到治疗人类疾病的发明,在产业性方面被认为缺乏可利用性。
新颖性 对于专利申请的发明是否与在申请时已经在国内或国外公开或实施的发明相同,或者是否与在申请时已经在国内或国外发布的出版物中记载的发明相同,进行审查。然而,即使在申请之前已经被公开或实施了发明,如果该发明是由专利权人发明的,或者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愿发明的,则可以通过在申请日期后六个月内同时提交新颖性声明来获得救济。
创造性 根据申请中描述的现有技术、发明或出版物,检查一个人是否可以很容易地从属于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知识的人那里发明该发明。
优先权原则 对于同一发明已经有2个或以上的申请的情况,如果它们在不同的日期提交,只有在先提交申请的人才能获得专利,如果它们在同一天提交,则必须通过协商程序进行协商决定谁可以获得专利。换句话说,即使您比竞争对手更早地完成了发明,如果提交日期较晚,可能会导致无法获得专利权。因此,如果您完成了发明,最好通过尽早提交专利申请来获得先权地位。

专利申请审查

只有对申请提出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才会进行审查。这一制度旨在给申请人时间考虑是否需要审查,并允许他们选择提出请求的时机。

对于未提出审查请求的申请,不进行审查,因此审查请求制度有助于加快审查。
可以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5年(国际专利申请的情况下为自国际申请日起5年)。
在这段时间内没有提出请求时,专利申请被视为已放弃。提出审查请求的申请将根据其申请赋予的国际专利分类而被转交给审查处,然后由指定的审查官负责审查。指定的审查官将成为负责该申请的审查官。
专利权要求至今没有应用于所有已提交的申请发明。只有对申请发明提出审查请求的情况下,根据其审查请求的顺序,审查才会开始。

此外,这种审查是由专利局的审查官负责的,一般公众可以在审查进行中间接参与,作为信息提供的主体。根据提交的顺序,即使首次提交,如果提出审查请求较晚,审查开始的顺序可能较晚。审查官在审查结果方面会发出初步的意见通知书,该通知书必须明确拒绝的理由。申请人通过提交意见书、修改书、分案申请、变更申请等后续程序来对抗拒绝的理由。尽管做出了这些对抗拒绝的理由努力,但如果与专利要求不符的因素仍然存在,审查官将发出拒绝通知,这是审查的最终结果。

对此,申请人可以依次向上诉委员会、专利法院、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与此不同的是,审查官的审查结果如果已经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提交,并且没有找到进一步的拒绝理由,那么审查官必须作出专利决定。

优先审查制度

这是一个制度,允许对在提交申请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申请发明或紧急处理的申请优先于其他申请进行审查。
先行审查是由以下情况的申请获得。

第三方未经授权地使用申请发明的情况

国防工业领域

对公害防治有益的情况

与出口促进直接相关的申请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职责的申请

获得初创企业确认的企业申请

与国家基本技术开发项目等国家新技术开发支持项目的结果有关的申请

与国家质量认证项目的结果有关的申请

在外国专利局待审的外国申请

自行提供或自我准备中的申请

(新规)优先权审查申请人根据本法第58(1)条要求专家组织对该专利发明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要求专家组织将检索结果通知韩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专利申请。

专利注册

审查官发出专利决定,并且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了设立登记费,专利局长将按照法定的权力进行设立登记,从而产生专利权。
如果未在设立登记期限内支付设立登记费,将视为已放弃专利申请,因此需要特别注意设立登记费的支付。

为了保持设立登记,首次必须支付3年的专利费用。
专利费用必须在收到专利注册决定证书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并且第4年之后的每年年费必须在相应的缴费年之前支付,但如果最初3年的专利费包括年费在内在到期日之前未支付,专利人可以在截止日期后6个月内支付包括专利费在内的年费,则专利权不会过期。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专利费将加倍。对于随后的注册费,权利持有人必须在新的年度开始之前自愿支付注册费。
注册的专利权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的20年。

专利制度的目的和保护对象

拥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大多数国家仅通过专利法保护技术上的创新。
然而,包括德国在内的一些国家除了专利法外,还颁布了独立的实用新型法,从而提供双重保护。
因此,专利法和实用新型法密切相关,法律体系也非常相似。
因此,对实用新型的讨论将重点放在它与专利法的比较上。

实用新型的目的

最初,德国的实用新型制度是为了补充专利制度而设立的。
在专利制度运作过程中,有时候所谓的改进发明或小发明(micro-invention)可能会被忽视,导致无法授予专利权。因此,认识到在产业政策上需要保护和鼓励中小企业或个人发明家的小发明,德国设立了实用新型制度,以补充专利制度。韩国在1908年颁布了专利法,并于1946年颁布了以日本实用新型法为蓝本的实用新型法。

与专利法的一致之处

韩国的实用新型法在保护技术上的创新方面与专利法及其理念是相同的。然而,实用新型法和专利法之间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是技术上的创新,即发明,而实用新型法的保护对象是更普遍的技术理念,即实用新型。此外,与专利法一样,实用新型法也旨在通过保护和鼓励技术创新来促进技术进步,从而有助于产业发展。

此外,实用新型法在其规定中的许多基本原则与专利法相一致或相似。实用新型法主要规定与专利法完全一致,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密切遵循了专利法的规定。

与专利法的区别

保护对象 实用新型与专利的区别在于,实用新型无需比现有技术更先进,而只需在申请时处于技术进步状态。因此,在韩国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审查注册要求时,对于判断专利申请的创新性标准和判断实用新型申请的创新性标准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注册条件 实用新型与专利的区别在于,实用新型无需比现有技术更先进,而只需在申请时处于技术进步状态。因此,在韩国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审查注册要求时,对于判断专利申请的创新性标准和判断实用新型申请的创新性标准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权利维持期限及其延长 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从申请日起20年,而实用新型的有效期是从申请日起10年。因此,申请人在选择是通过专利申请还是实用新型申请来申请其开发的技术时,可能会考虑到他人模仿的难易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产品寿命的优缺点。
申请及审查程序 实用新型法下的申请和审查流程在几个方面与专利法不同。

特别是,专利申请书只有在必要时才附有图纸,而实用新型申请书必须附有图纸。

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的申请费、审查费和注册费较低。

与专利法相比,实用新型的审查期限自申请日起5年(如果有优先权要求,则是从该优先日开始),而实用新型的审查期限为三年。

设计的目的和保护对象

根据《设计保护法》,设计是通过视觉感知创造出的形态、形状、颜色或其组合,从而产生美学印象的物品。
设计仅受保护于物品的美学外观,而与任何新技术无关。
设计登记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在新设计的创作者身上授予一定时期的专有权,激发创作热情,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最终为产业发展做出贡献。

申请和注册要求

申请要求 要注册设计,申请人必须向知识产权局提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设计登记申请书和图纸,并支付规定的费用。图纸需要提供正面图和六个面图(正面图、背面图、左侧图、右侧图、顶部图和底部图),并且可以使用照片代替。
注册要求 申请的设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才能注册:

必须是在特定物品上实施的设计。

设计必须用于可工业利用的有形个人财产。

设计不能与已在国内或国外市场上销售或在申请设计前出现在出版物中的设计相同或相似。

申请设计必须具有与其他设计不同的创造性。

在类似商品领域中,不存在与申请设计相同或类似的先注册或公布的设计。

审查程序

设计申请提交后,专利局审查员不会立即开始审查,而是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审查周期取决于申请总量,截至2008年,审查通常在提交申请后大约6到8个月开始。对于一些风格瞬息万变的产品,为了加快审查过程,可能只对注册要求的某些方面进行审查,这类审查可能在提交申请后大约2-3个月内完成。

注册决定

如果审查员在设计申请中没有发现注册拒绝的理由,最终将做出注册决定,并将注册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

支付注册费/注册

如果审查员在设计申请中没有发现注册拒绝的理由,最终将做出注册决定,并将注册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在收到注册决定书副本后的3个月内,申请人如果支付了设计权注册费(注册期为3年),则设计权将于该日生效。如果申请人未在此期限内支付注册费,则设计登记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此外,设计权将在注册日(支付注册费用的日期)起15年内存在,但在注册日起3年后,为了享有完整的15年期限,每年都必须支付年度注册费。

设计保护法的特殊制度

设计免审注册制度 对于一些流行性强、寿命较短的产品,如织物、墙纸、合成树脂制品、服装、床上用品等,采用了设计免审注册制度,只需审查方式要求和部分实质性注册要求即可注册,该制度的注册通常需要约4个月。
相似设计制度 设计权容易受到他人模仿,但由于其相似范围抽象且不明确,因此有必要提前注册相似设计以防止侵权模仿。因此,设计保护法设有相似设计制度,允许注册人在自己已注册或申请的基本设计的范围内注册修改后的设计。
一物一设计制度 设计法采取一设计一申请的原则。然而,作为例外情况,统一设计制度,允许对作为单一服装使用并具有统一整体外观的物品的设计进行单一申请。
保密设计制度 在设计注册申请时,如果申请人有申请,该设计可以在确立设计权后的三年内保持保密,而无需公开。

侵权案件

与专利相关的争议需要专业的高度技术判断,因此为了确保裁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韩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负责审查,然后专利法院是更高级的法院,最后最高法院是最高法院。

1. 作为权利人的情况

* 在主张权利之前进行仔细的审查

即,在主张权利之前,必须明确权利主张的目的。这是因为权利主张的方式取决于是仅仅为了停止侵权,还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可观的赔偿,或者是为了影响对方的业务。如果您在没有进行仔细初步审查的情况下匆忙发起争议,否则可能会导致不希望的争议方向,并带来困扰。权利人通常应该采取以下一般步骤。

* 对自己权利范围的明确了解

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但其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例如,在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情况下,范围仅限于声明中所述的内容,注册设计和注册商标的范围相同或相似。对权利范围或相似性的解释是一个高度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因此在专利代理人的帮助下了解您的权利范围非常重要。

* 收集侵权证据

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最重要的事情是在主张权利之前收集证据。即实际的侵权商品(最好带有收据或销售单据)、目录、照片等。特别重要的是准确确定主张权利的对方侵权者的身份和个人信息。

* 判断侵权与否

需要收集涉嫌侵权的证据,并判断它们是否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即是否构成侵权。由于这同样需要高度的法律和技术判断,因此最好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帮助,或者可以提供侵权确定形式的官方意见。为了获得官方的侵权确定,专利代理人可能会向韩国知识产权局请求权利范围确定,该确定旨在确定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围。

* 主张权利

确信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后,通常会发出书面通知,即发出警告信。如果不经过警告信,也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或诉诸民事救济,例如临时禁令,财产查封等,这需要进行战略性的考虑。

* 争议的发展

通常,收到侵权警告信的一方会找律师寻求帮助,因此双方都在律师的协助下,争端逐渐升级为高度法律和技术的较量。在刑事和民事方面,有时候也需要律师的帮助,案件可能会升级为裁判或诉讼,如无效判决、权利范围确认判决或临时禁令申请。 而在某些情况下,一封警告信足以促使双方通过协议结束案件。

2. 非权利人的情况

* 权利分析

如果收到来自他人的侵权主张,不要惊慌,首先要做的是对涉及侵权的权利进行分析。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没有任何形式的排他性或独占性,因此通常通过技术和法律审查来确定权利的确切范围相当困难。因此,即使是专利持有人等权利人,也可能在没有很好地了解其排他性权利的情况下主张侵权。如果收到产业产权侵权的主张,不要惊慌,应该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事先审查,然后分析您的权利,并根据结果,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响应。

* 如果属于权利范围

如果分析结果表明自己的产品或制造方法侵犯了专利权,就需要判断对方的权利是否存在缺陷。即,如果认为对方的权利存在无效的理由,那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无效判决的请求,并同时通知对方,并试图达成和解。在此期间,直到专利的被确定无效,该专利仍然具有排他性权利,因此最好是暂停产品的销售或生产,并尽力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如果认为对方的专利是有效的,则应尽快停止侵权行为,并努力达成和解。情绪化的回应或没有根据的主张通常对解决问题没有帮助,反而可能使情况恶化。

* 如果不属于权利范围

您应礼貌地向对方解释您的行为不属于其权利范围,并通知他们,由于他们的不合理主张造成的任何损害将由他们承担,并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范围的判决来确认您的行为不在其权利范围内。

专利审判

专利审判是在韩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法官组成的庭上进行的行政审判,旨在解决各方对于审查员处理的争议,例如审查员拒绝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有效性的决定。

专利上诉根据法官的对抗性质、审判程序的独立性以及司法结构的差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根据基于司法结构的分类标准,它们可以分为基于当事人的上诉和基于决定的上诉。

当事人审查

在涉及专利权争议的情况下,审判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采用对抗结构的审判,审判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

专利无效判决

无效审判是指使已有效注册的专利权因法定的专利无效事由在法定期间或将来失效。即使存在无效事由,专利并不自然无效,只有通过无效审判才能使其无效。

专利期延长注册的无效判决

如果专利权存续期限的延长注册是错误的,就需要进行无效判决来废除这一延长注册。

权利范围确认判决

权利范围确认判决是确定以专利发明为中心的对象是否积极地属于权利范围或被动地不属于权利范围的审判。

修正无效

这是指如果专利说明书或图纸的修正违反了专利法第136条(1)至(3)的规定,那么将撤销修正判决的判决,可以在专利权存在期间和之后都提出。

授予非排他性许可的判决

如果专利发明使用或侵犯了另一被保护人的专利发明、注册实用新型或注册设计,为了进行自己专利发明的实施,可以提出非排他性许可判决以获得对他人权利的例行实施权。

单方面审查

在没有对立当事人的情况下,只有审判请求人存在的审判,由审判官判断请求内容的正误,审判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驳回决定的上诉

如果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官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如果申请人希望对审查员的驳回提起上诉,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驳回决定副本的30天内向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驳回决定通过上诉被撤销,审查官将重新审查该专利申请,如果没有其他拒绝理由,应当做出专利决定。

修正

专利权人请求修正专利发明的明细书或图纸的判决,可以在专利期限内和期限之后都提出。

撤销决定的上诉

如果对专利权提出专利异议申请,审查官的决定是撤销专利,专利权人可以对决定提出上诉。为了请求对撤销决定的审查,专利权人必须在收到撤销决定的通知后30天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审查请求。

撤销决定程序

如果诉讼程序的一方对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专利法院提起撤销决定诉讼。如果一方对决定不满意,则必须在收到决定的通知后30天内向专利法院提交请愿书。如果提交了请愿书,专利法院将审理决定,并且如果决定有效,则发布驳回判决或者如果决定无效则发布引证判决。案件将被移交给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后者将重新审理案件。

上诉至最高法院

对于专利法院的判决不满意的一方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对判决不满的一方必须在收到专利法院判决正本后的两周内提交上诉状给最高法院。如果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将审理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错误,并且将要么驳回案件要么确认判决。如果确认判决,则案件将被发回给专利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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